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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检查
2003-06-26 10:47:59

  一、执法依据

  1、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2、1998年12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2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1990年10月10日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4、1990年3月30日省边防局、省交警总队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持用假〈查验卡〉、〈查验证〉的处理办法通知》。
  5、199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6、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7、2000年3月31日省边防局发布的《关于对持深圳、珠海特区暂住人员免办边防证互往两地的通知》(广公边(特)[2000]99号)

  二、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检查的性质和任务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检查站是国家设在特区管理线上的检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带有军事性质的武装集团,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建制领导,担负着保卫特区的建设和安全的任务,并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进出特区管理规定,对进出特区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等,实施政治检查。

  三、特区检查的方针、原则

  特区检查工作的方针: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和专门工作相结合,实行武装警卫、行政管理和秘密工作相结合。特区检查工作是对敌斗争的一部分,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进出特区的管理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特区检查工作的原则:保卫特区建设,方便人民往来;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内紧外松,保证安全。

  四、对人员的检查

  1、内地人员,须持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边防证”或“特许证”。
  对旅客所持边防证,只要是合法证件,人证相符,前往地是深圳、珠海,在证件有效期内可前往深圳、珠海特区。
  内地渔民、蚝民、船员从海上前往特区须持有原规定的出海证件。
  2、服现役的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须持团(支队)以上机关签发的写明“前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连同本人的《士兵证》、《军官证》或《警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同时使用。
  3、特区内包括宝安、龙岗区的居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特区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
  在特区内工作的内地居民,须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边防证”等或能证明本人在特区内暂住的身份的有效证件。
  特区内的渔民、蚝民、船员和临时出海人员乘小船出海,还须持有原规定的出海证件。
  4、陆地管理线两侧附近的居民从人行道口进出特区,须持《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
  5、国内公民经由特区前往国外,须持出境的有效护照、证件。(如前往特区亦可同意)。
  6、外国人、华侨,须持有其入境有效护照、证件。
  7、港澳同胞持有我港澳同胞《回乡证》。
  8、台湾同胞,须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9、深圳、珠海特区居民往来证件检查问题
  深圳特区(含宝安、龙岗区)居民和珠海特区及斗门县居民互相往来的证件检查问题,经上级批准,两地特区居民从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可凭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互相往来。

  五、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一)交通运输工具的含义
  在特区检查中所指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陆地上入出特区管理线的特区及内地从事客、货运的列车、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种类
  列车:客车、货车、机车
  机动、非机动车辆有: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摩托车、自行车、手推车等。
  (三)对进出特区的机动、非机动车辆实施检查,查获匿藏在车上不法分子和违禁物品,维护车检场地的正常秩序,确保往来特区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
  对交通运输工具进出特区的检查,除对交通工具本身检查外,也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驾驶人员的检查。

  六、检查程序

  当车辆抵达特区联检场地时,旅客下车走验证厅通过,车辆走车检通道。执勤人员要认真查验司机的证件,查验持证人是否人证相符,检查机动车辆查验证是否有效,检查完毕,车辆开至上车场地等候旅客上车。

  七、违反特区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处罚标准

  (一)爬越铁丝网和围墙,依据1998年《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挖洞涵进出特区,依据《细则》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隔着铁丝网、围墙抛传递物品,依据《细则》,没收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有走私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应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检查场所售卖商品妨碍执勤的,依据《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检查现场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持伪造证件,依据《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没收证件,不允许进入特区,并处二百元罚款,对提供伪造证件确切线索者,减半罚款,伪造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揭换相片,根据《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没收证件,不允许进入特区,并处一百元罚款。
  (八)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特区,根据《细则》第四十二条,每引带1人次处引带人一千元罚款。
  (九)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检查站时,不服从检查,拒绝出示证件,强行通过检查站,根据《细则》第四十二条,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归海关处理。
  (十)驾驶机动车辆在特区管理线通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的,不服从指挥的,依据《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车辆冲关,对拦截的冲关车辆,根据广公边检[1988]188号文第一条规定,视情节分别或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A、扣留驾驶证;
  B、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C、扣留车辆;
  D、情节严重的送联检派出所处理。
  (十二)持伪造《查验证》进特区,应人车阻留,处一百元罚款,没收假《查验证》。情节严重的,交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持用涂改“查验证”或拿用别人的“查验证”,处一百元以上罚款,没收《查验证》。
  (十四)行贿,没收行贿钱物,并处行贿值罚款。

  八、查获情况处罚程序

  1、检查员在查获违规行为时,必须当场告知违规人员违反了什么规定。
  2、将违规人员带到处理组,由处理组人员统一处理。
  3、处理组人员应告知违规人员错误所在,并告知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4、经值班领导批准,开具《处罚决定书》
  5、按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并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据必须由值班领导、处理组人员、违规人员三方签名)

  九、特区检查人员警务工作纪律

  1、不准刁难训斥和打骂旅客;
  2、不准私拿旅客物品和私分旅客遗留物品;
  3、不准私放无证人员和走私物品;
  4、本站车辆不准引带无证人员和走私物品,通过现场必须接受规定检查;
  5、不准对人员车辆不查就挥手放行;
  6、不准向旅客兑换外币;
  7、不准在现场玩弄机动车辆和拦坐地方车辆;
  8、不准擅自扣留人员、车辆和没收旅客的证件、物品,要扣留人员、车辆、证件、物品一律报站领导批准后才能执行;
  9、不准索贿受贿和拖、延、卡、要;
  10、旅客购买《查验证》不要收据的要及时作废,不准再卖给他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11、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处理问题;
  12、查扣旅客钱物不准打白条,要按规定统一填写暂扣单。

  十、特区检查人员行为规范

  1、精神饱满、警容严整。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小胡,着装整齐、干净、挺直,保持外貌整洁美观。
  2、谈吐文明,语调柔和。多使用“请”、“您”、“谢谢”等文明用语,严禁粗言秽语。
  3、举止庄重大方。姿态要端正,站时不东倚西靠,坐时不跷二郎腿,严禁在工作场所嘻笑打闹、吹牛聊天。
  4、态度和蔼,热情友好,谦虚谨慎,礼貌待客。
  5、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不在公共场所和岗位吸烟、吃喝食物饮料,上岗前不饮酒、不食气味浓烈的食品。
  6、尊重旅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乱打手势或随意摇头,避免触及对方忌讳。
  7、坚持原则,依法执勤,按“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处理问题,不刁难、侮辱、打骂旅客,严禁粗暴行为。
  8、不向旅客索要钱物礼品,对旅客主动赠送的,应婉言谢绝。
  9、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验放速度,不无故拖延旅客时间,尽量为旅客提供方便。
  10、扶老携幼,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老、弱、病残、小孩、孕妇等排忧解难,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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