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公民入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边防检查站职责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三、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一)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二)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1、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4、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5、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6、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7、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7)项、第(8)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三)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四)申请登陆的人员有上述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五)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六)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七)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 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2、 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3、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4、 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四、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三)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四)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五)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六)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1、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前和检查期间;
2、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3、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4、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七)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2、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3、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4、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5、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九)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五、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一)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二)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六、中国公民出入境边防检查须知
(一)中国公民出国不论持用何种护照或者证件,均应在出国前办妥前往国签证(签证互免和境外办的除外);
(二)中国公民因公经香港前往国外除持用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外,还应持有《途经香港证明》;持因私护照者途经香港不需《途经香港证明》。中国公民前往国外途经香港停留不超过7天的可免办“进入许可”。
(三)目前中国公民因公往来香港可持《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从2000年12月21日起,因公往来香港只能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因公往来澳门应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四)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应持用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五)中国公民经香港或澳门往来台湾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有效签注和入台许可证(经香港可持影印件;经澳门须持原件);
(六)港澳居民进出内地应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如港澳居民需直接从国外进入内地又未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为香港居民国际旅行证件,仅供持证人国际旅行之用;
(七)台湾居民进出内地应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签注;
(八)中国公民自费参加出国旅游,应通过有组团出国游资格的旅行社办妥前往国签证和联程机票。有权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应在辖区内组团,旅游团领队办理通关手续时应持有效的领队证和旅游团名单。
七、外国人入出境边防检查须知
(一)外国人进出中国应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和中国签证(互免签证除外)。
(二)外国人进入香港及内地的有关手续:
1、 与香港和内地都免签证的仅持护照即可。
2、 与香港免签证、与内地不免签证的,持用护照、证件和“签证”。
3、与香港不免签证,与内地免签证的,持用护照、证件和“签证”。
4、与香港和内地都不免签证的,分别办理一个签证和一个进入许可,进入内地和香港的顺序不限。
(三)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应严格遵守签证或居留证上所限定的停留期限。如果需要延长在华停留期限,持用因私护照者可就近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持用因公护照的旅客可在当地外事部门办理。
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须知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时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三)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四)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
(一)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的行为种类和处罚标准。
1、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边防检查站应阻止其出境、入境,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拘留。
(1)中国内地居民未持任何出境、入境证件抵达口岸要求出境入境的。
(2)藏匿于交通运输工具、私闯或利用其他手段混入口岸,未持任何出境、入境证件,企图外逃、内潜的。
(3)持用口岸出入证或者其它非法出境、入境证件企图外逃、内潜的。
2、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边防检查站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拘留。
(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探亲、劳务、旅游所持护照证件签注过期,逾期返回的。
(2)港、澳地区居民持用过期《回乡证》要求入境的。
(3)港、澳地区居民所持《回乡证》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入境时未过期,出境时已过期的。
(4)台湾居民在内地逾期居留的。
(5)外国人入境后逾期居留或停留的。
(6)对办理了“24小时临时入境许可”手续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
(7)持深圳、珠海、厦门旅游签证的外国人,超越特区范围,要求从特区以外的口岸出境的。
(8)持深圳特区72小时便利签证的外国人,超越特区范围,要求从特区以外的口岸出境的。
3、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边防检查站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拘留。
(1)对持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企图出境、入境的中国公民抵达口岸要求出境、入境的。
(2)对提供假资料,冒领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内地居民,抵达口岸要求出境、入境的。
(3)对持用或提供资料冒领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冒名顶替,企图出境、入境,情节严重的。
4、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签证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边防检查站对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签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拘留。
(1)为了达到非法出境、入境目的,伪造、涂改出境、入境证件、签证项目,或者伪造、涂改出国(境)证明,或者伪造、涂改出境登记卡,或者伪造、涂改边防检查站出境、入境验讫章、签发机关钢印、水印及其它印章的。
(2)持用揭换相片的出境、入境证件。
(3)持用拆装拼凑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前往国签证的内地居民。
(5)对涂改旅游团名单表的。
(6)持用整版、全套伪假出境、入境证件的。
5、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最高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提供假出境、入境证件的。
(2)提供假出国(境)证明或者假出境登记卡,或者假旅游团名单,或者假机动车辆查验卡的。
(3)提供假边防检查出境、入境验讫章或者假签发机关钢印、水印及其他印模的。
(4)协助他人揭换相片或者拆装出境、入境证件的。
(5)协助他人伪造出境、入境证件、签证、签注的。
(6)协助他人伪造出国(境)证明或者出境登记卡或者旅游团名单的。
(7)协助他人伪造签发机关钢印、水印和边防检查出境、入境验讫章及其他印章的。
(8)协助他人涂改出国(境)证明或者出境登记卡或者旅游团名单项目,使他人达到非法出境目的的。
(9)协助他人涂改签发机关钢印、水印、边防检查出境、入境验讫章印模,使他人达到非法出境目的的。
(10)提供假资料,通过不正当渠道协助他人非法取得出境、入境证件及签证,牟取暴利的。
(11)明知持证人所持的出境、入境证件系他人或者无效的,或者伪造、涂改的,仍协助、引带持证人出境、入境的。
(12)通过行贿或其他手段,贿赂我执勤人员或者口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协助运送他人出境、入境的。
(13)口岸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14)对协助他人出境、入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6、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1)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2)污辱甚至无理殴打边防检查人员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所持的出境、入境证件上乱涂乱画,影响边防检查、查验、办理手续的,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4)出境、入境、过境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或者未经许可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拒绝其出境入境。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边防检查处罚程序
1、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向当事人作出口头告知,填写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边防检查站公章,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留存。
2、 一般程序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在使用一般程序时,填写《违法情况简明调查处理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站值班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2)对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的,边防检查站应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告知、裁决的程序;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填写《边防检查站立案审批表》,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由调研科(队)立案,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或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遇有特殊情况,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延长七十二小时。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时,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对境外人员,如本人要求通知其家属,则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函告。
(4)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继续盘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符合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5)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每个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应依法整理物证,制作有关笔录材料。笔录应经当事人签字,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物证应详细填写《边防检查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部门留存,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不再填写《没收扣留物品收据》。
(6)需进行人身检查的,应经站值班领导批准,由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两名检查员实施检查,并填写《人身检查登记表》。
(7)办案部门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查清后,应填写《边防检查站结案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站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经站领导批准,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移送案件的,应填写《边防检查案件移交书》。
(8)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告知后,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在处罚决定现场时,边防检查站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 听证程序
边防检查站在对个人作出6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请其在《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边防检查站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下确定的联系地址。当事人三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边防检查站按所拟处罚意见执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听证的准备工作,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15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七日前,应将《边防检查站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承担边防检查站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方法
1、 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方法
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边防检查处罚不当,可在被处罚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提起行政复议。
2、 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方法
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边防检查行政处罚不当,除提起行政复议外,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者的期限均为15天。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
(四)对行政处罚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和方法
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边防检查行政处罚不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可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要求实施边防检查行政处罚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也可在行政复议做出决定或行政诉讼做出判决、裁定后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实施。
十、边防检查警务工作纪律
(一)文明执勤纪律
1、检查员上台验证期间,应精神饱满、警姿端正,接还证件表情自然,杜绝扔、甩护照、证件现象。
2、说话和气,态度和蔼,称呼旅客应是“女士、先生、小姐;应“请”字开头,“谢”字结尾。
3、按时上岗,不得出现旅客等检查员的现象,开足通道。
4、认真解决旅客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耐心解答旅客的提问,树立边检人员的良好形象,对不准出入境和给予处罚的当事人,应主动说明原因和依据。
(二)勤务纪律
1、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要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执勤管理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明的出入境边防检查队伍,确保边防检查和管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2、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执勤行为规范:警容严整,着装整洁,仪容端庄,谈吐文明,举止端正,姿态良好。
(三)边防检查人员守则
1、立场坚定,忠于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说任何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话。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公正执法。
3、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执勤技能,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争创一流。
4、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警容风纪严整。
5、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同入出境旅客进行不正当交往和收受财物。
6、严禁参与走私、护私、放私;严禁参与贩枪、贩毒、严禁私放他人出入境;严禁以公谋私,贪赃枉法。
7、严禁酗酒、赌博;严禁参与色情有关的各项活动。
8、加强组织观念,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准擅自处理超越职权范围问题。
9、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四)检查员岗位纪律
不擅离岗位、不扔甩证件、不刁难旅客、不索要财物、不托办私事、不徇私舞弊。
十一、边防检查服务承诺
1、开足出入境检查通道;
2、正常情况下,办理一名旅客出入境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45秒;
3、旅客或交通运输工具因手续不符等原因被阻留,不超过30分钟做出放行或不放行的决定;
4、做出不准入境、出境或处罚决定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5、一般情况下,92%的旅客候检时间不超过30分钟;
6、坚持公开、公正执法,不接受任何馈赠、宴请。
7、文明礼貌执勤,耐心解答旅客提出的疑问,热心为旅客服务,排忧解难,方便旅客办事。
十二、出入境旅客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一)出入境旅客的权利
1、监督权:出入境旅客有权对执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边防检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且有权查询其所投诉、举报情况的查处结果。
2、告知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入境旅客实施行政处罚,出入境旅客有权要求边防检查机关出示法律文书和讲明法律依据,也有权知道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3、申辩权:被实施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旅客在接受处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边防检查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边防检查机关应当采纳,边防检查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提起行政复议权:被实施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旅客认为处罚不当时,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在60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提起行政复议。
5、提起行政诉讼权:被实施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旅客认为处罚不当提起行政复议但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要求赔偿权:被实施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旅客认为处罚不当,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边防检查机关给予行政赔偿。
(二)出入境旅客的义务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在口岸从事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的活动。
2、出入境旅客应当自觉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3、出入境旅客应当自觉服从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管理,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时应自觉接受边防检查站的处理。
4、出入境旅客有义务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边防检查工作调查,如实回答边防检查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