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女,1971年5月4日出生,现年35岁,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1993年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 获医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我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三级警员、副主任法医师(副高职称)。2007年2月14日凌晨1时5分,刘海波在处理龙岗区坪地“2.11”特大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取送火灾遇难人员亲属DNA样本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
刘海波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攻坚克难、勇挑重担,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一次,还被评为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2.11”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刘海波作为此次火灾事故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小组的主要成员,按照市委、区委领导关于春节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自2月11日以来,她和同事们一直奋战在坪地“2.11”特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现场,具体负责遇难人员身份的DNA取样和送检鉴定工作,为死者家属辨认尸体提供科学依据。为了加快进度,她夜以继日开展工作,多次往返DNA取材地点和市局技术部门之间。2月13日下午,她在完成一名火灾遇难人员亲属的DNA取样后,驾车将样本送市局刑警支队技术中心鉴定,按计划又返回坪地街道“2.11”火灾事故工作组提取最后2名遇难者亲属DNA血样。当得知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郭华军已携带采取到的血样返回龙岗中心城时,刘海波即打电话给郭华军,称因时间紧迫,要将其13日晚提取的血样在14日一早即送市局检验。2月14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刘海波驾车从坪地返回龙岗中心城,到郭华军处取到新提取的检材,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岗中心城龙福路与长兴路什字路口(此路口在深夜只闪黄灯),在所驾车辆已过马路中线的情况下,遭到一辆由北向南飞速驶来的瑞风商务车的猛烈撞击,刘海波所驾车辆被推撞到长兴南路与龙福路的拐弯处路边,致路边红绿灯灯杆被撞倒,所驾车辆严重损毁,刘海波同志不幸以身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