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驾驶人注意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升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工作指引,对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恢复工作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超过1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经交通安全教育后给予办理恢复。如果未及时办理的,从2010年4月1日起,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11号)的规定,对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3月31日前给予办理恢复的驾驶证范围
1、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包括系统注销和注销),尚未重新申请初学业务的驾驶证。
2、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已经重新申请初学业务尚未办结的驾驶证。
3、2004年5月1日后,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已经重新申请初学业务并已办结的驾驶证。
4、2004年5月1日后,由于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系统注销导致逾期未换证,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体检”的驾驶证。
因逾期未办理换证被注销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换证”)不在此次恢复范围之内。(编辑:青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