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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暂住证 可罚50元
2006-12-12 15:12:22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七个细则28日公布,外来人员暂住佛山一个月以上要办暂住证,不办暂住证可罚50元

    核心提示: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政府近日发布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和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7个配套实施细则(细则详细内容见A4版)。这7份实施细则同早前市流管办发布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管理服务规定》一起,初步形成了佛山特色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体系,将有力推动全市流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道路迈进。

   背景:佛山实际流动人口已超300万

    佛山目前已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员有230余万人,出租屋19.7万间。有关部门保守估计实际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主要来自广西、湖南、四川、重庆、江西、湖北、河南、山东、贵州、安徽及本省的粤东、粤西等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这一数字仅次于深圳、东莞和广州,位居全省第四,并且正在以平均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

    大量的外来人口使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升温。据统计,全市出租屋数量达到197361间。

    办证指引:暂住一个月以上需办证

    《细则》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请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现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1、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2、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

    流动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提供: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3、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流动人员申办暂住证手续

    提供: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4、已按要求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出租人责任提醒

    租房给别人须登记资料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范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看见犯罪不报告 可罚10倍月租金

    1.未与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上的罚款。

    2.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7.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责任提醒:

    留宿应24小时内 告知出租人

    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

    不办暂住证罚50元:

    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2、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5、利用出租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佛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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