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标题:特别警示
 橙色标题:重要提示
 蓝色标题:一般提醒
城区机动车不得乱鸣喇叭
2006-09-28 08:57:52

    针对目前城区机动车不时出现乱鸣喇叭的实际,近日,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重申:对机动车在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定乱鸣喇叭的,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机动车鸣喇叭是城市噪音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中山市自1997年3月实施禁止机动车辆在中山城区路段鸣喇叭以来,城市噪音大大减少,人居环境大为改善,并先后荣获了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及实施畅通工程“模范管理城市”等荣誉。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据市民反映,近期,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城区道路鸣喇叭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人口密集路段更为明显,部分从事公路客运的出租车及非法营运的两轮摩托车,更是常以鸣喇叭的方式招引乘客,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安宁,也有损中山市文明、和谐的良好形象。

    为此,交警城区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机动车在城区鸣喇叭属交通违法。对违反规定在城区乱鸣喇叭的,交警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处罚款150元。(刘洪希、吴拂梦、何注球)

 
  返回顶部


广州
东莞
中山
茂名
汕头
梅州 汕尾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出入境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请选择查询部门所在地区
请输入查询部门关键字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


  主办:广东省公安厅

  维护:宣传处网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