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城区机动车不时出现乱鸣喇叭的实际,近日,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重申:对机动车在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定乱鸣喇叭的,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机动车鸣喇叭是城市噪音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中山市自1997年3月实施禁止机动车辆在中山城区路段鸣喇叭以来,城市噪音大大减少,人居环境大为改善,并先后荣获了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及实施畅通工程“模范管理城市”等荣誉。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据市民反映,近期,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城区道路鸣喇叭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人口密集路段更为明显,部分从事公路客运的出租车及非法营运的两轮摩托车,更是常以鸣喇叭的方式招引乘客,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安宁,也有损中山市文明、和谐的良好形象。
为此,交警城区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机动车在城区鸣喇叭属交通违法。对违反规定在城区乱鸣喇叭的,交警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处罚款150元。(刘洪希、吴拂梦、何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