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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法不容
2006-09-07 08:40:43

    8月29日20时30分许,在梅州市大埔县银江镇车坪路段,路面发现一女人躺在公路上,已死亡,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

    接报后,梅州市大埔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大队长邓真彩亲自部署侦查工作,成立侦破领导小组,大队领导为成员,抽调精干警力,分成现场勘查组,路面设卡组,走访调查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工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后经查明,是日晚上,张×彬(男,22岁,大埔县银江镇人)驾驶粤M6Y148号摩托车,搭载房×锋、房×涛2人,路经车坪路段时,碰撞路人房×英,随后摩托车倒地,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未去抢救伤者,而把路面上摩托车倒地后的碎片捡起打包,后驾车逃离现场,到银江×卫生站处理伤口后,各自回家,后被警方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张×彬交通肇事逃逸,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黄建兴 张育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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