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惠州市区内多个红绿灯路口的视频电子警察正式上岗执勤,许多违法驾车行为都无所遁形。但有部分驾车者为逃避电子警察,变着法想歪招。
现象1:采用迷彩布、纸巾、泥巴等故意遮盖车牌号码。
现象2:有些驾车者则故意污损车牌号码。比如将“1”涂成“7”、“3”涂成“8”等。有些甚至公然将“F”改成“E”,或者用彩色胶布粘住一部分笔画,将“E”换成“F”,快速行驶中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
现象3:安装移动架拆卸车牌。拆下的车牌有的被放在了前挡风玻璃后面,有的放在后备厢里。有些司机为了随时装卸后车牌,特意安装了“移动牌照架”。
现象4:在后车牌上挂着某某场地赛车等牌照,故意遮挡本来的车牌。
遮牌或涂改花样层出不断,还包括划擦等多种。
非法“遮牌车”安全隐患多
遮牌或故意污损车牌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易造成安全隐患。超速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且助长了肇事逃逸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目击者无法提供车牌号等重要线索,给警方侦破案件带来很大难度。还可能对其他司机起到不良的误导作用,效仿遮牌或涂改违法行为。
据了解,自视频电子警察执勤以来,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一看见流动电子警察车,便减速且尽量不压线,避免违法行为被记录在案。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近市场热销一种有特殊反光作用的贴膜,使摄像头拍出的照片无法显示车牌号码,让视频电子警察不能正常执勤。如一名司机将自己的车牌号码涂改成别的数字,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任,还会累及其他车主,常会有车主并未违规,却被视频电子警察拍到违规的事情发生。
车牌应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惠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一直全力查处非法遮盖或故意污损车牌行为,在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标语、在服务区设立了宣传栏,每年春运期间还组织走访客运公司等相关单位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但仍有少数以身试法的“漏网之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故意遮挡、污损车牌号码的一次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1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惠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