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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2008-06-24 08:37:32

    2005年5月16日20时许,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南安村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为4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26万多元,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该公司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是造成此起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该公司位于新塘广深公路南安路段,属台商企业,主要加工、制造鞋材料、EVA黑色泡沫棉等。该公司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厂房与员工生活区分开设置,厂房为单层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厂房北面用铁皮与发电机房搭建。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在厂区外有市政消火栓。该公司厂房在兴建前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建成后也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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