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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移须知 |
| 2006-09-28 16:54:06
一、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下同)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被录取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不办理户口迁移。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下列盖有不同印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2、外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如属市属普通中专学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及学校所在地市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4、省、部属技工学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市、县(区)属技工学校面向本市、县(区)招生,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所在地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三、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登记。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机关凭招生学校盖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以及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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