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理集体户口的规定:根据穗公户[2004]47号文,设立集体户口有以下规定:
(一)设立集体户口的范围
1、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经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
(二)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
1、需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职人员20人以上(驻穗办除外)
2、拥有产权属该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
3、属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必须为单位在职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拥有单位为在职人员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
(三)办理集体户口的具体手续凡符合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的单位,凭下列有关证明,由区公安公局受理并按规定予其开设集体户口,该户口一般按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集体住宅中,可居住面积每5平方米进一人的原则开户。
1、单位在职人数证明(驻穗办除外),属企业、非企业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单位拥有办公场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和为职工提供集体住所的合法房屋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