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均应注销户口;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改、劳教,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刑事判决书或劳动教养决定书。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 原《户口簿》;
· 《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由执法机关在通知家属的同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持有关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在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