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省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五、定居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六、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省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五、定居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六、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