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集体户口:
· 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 《录取新生名册》;
·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 《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 《迁移证》;
· 就业报到证;
· 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交纳《迁移证》工本费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