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是省公安厅主管全省户政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户政管理处共设4个业务科,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黄华路97号大院厅指挥中心大楼。办公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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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2003-09-25 16:19:14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小城镇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 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 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 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 原己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 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 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 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聘用证明或其他就业证明。

三、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返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需交纳《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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