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人民警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一) 录用计划内容:
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负责对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录用人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编制录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4、用人单位意见;
5、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确定。
(二)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
1、县(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市)所辖乡(镇)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2、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市、区)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公安厅;
3、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人事部门;
4、省人事厅在审批录用计划前,征求省公安厅的意见。
二、发布招考公告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中录用,不足部分可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试的,应向省人事厅、公安厅申报。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对象按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可采取特殊考试的情况。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前两个月,由省人事厅、公安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报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1、录用单位、职位、专业及人数;
2、报考的资格条件;
3、考试的科目和方法;
4、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5、考试时间、地点;
6、考试成绩发布方法;
7、录用办法等。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组织报名: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和方便报考者的原则,各市分别设若干报名点,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使其掌握有关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用计划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二)资格审查:报考点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者进行如下资格审查:
1、户口是否符合规定的地区要求;
2、是否具备所报职位规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
3、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4、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5、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范围;
6、是否符合报考的其它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公安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表》,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同版照片三张,同时,核发准考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四、考试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由省人事厅命题。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安厅命题。笔试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占40%、申论成绩占4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占2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一)笔试:人民警察录用笔试以市为单位设考区,内设考点2—3个,笔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登分。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试。
(二)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在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小组由人事局、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五至七人组成。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体能素质测试的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
五、体检
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体检费用由报考人负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报考人员,可以申请复查。公安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费用由公安机关负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复查不得超过两次。
六、考核和政审
考核和政审工作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地级市公安机关成立考试和政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中共党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同志担任。
(一)考核和政审的内容:考核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二)考核和政审的方法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主要方法如下:
1、对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人事部门了解情况;
2、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3、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4、通过考核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材料。
七、录用和试用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人员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及政审结果,总成绩按照高低顺序确定并汇编拟录用人员名单(越位录用的要说明理由),填报《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和“关于报送录用审批表的说明”(主要阐述录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确定拟录用人员的理由),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
(一)录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录用。
2、市公安局、县公安局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上报省公安厅的材料如下:
(1)县、市公安局的报告、审核意见;
(2)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表(一式二份);
(3)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名册(一式三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体检表;
(6)笔试合格人员成绩汇总表(一份)。
公安机关接到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的录用批复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3、岗前培训:录用的人民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警察院校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业务培训(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除外)。岗前培训由地级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试用: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职,并按照警衔审批权限评授警衔;不合格者(包括身体不健康),报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取消其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