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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
2008-07-01 10:20:41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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