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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005-10-12 17:12:03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诉讼权利:(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上述是当事人主要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上述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述权利,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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