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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处罚、罚款的依据
2003-07-03 09:20:14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函[1994]57号)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

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1995]230号)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的通知》(粤公通字[1995]73号)

《关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5]274号)

二、违反户政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98年12月31日通过)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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