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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定位器取得的偷情证据能被法院采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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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蒙与前夫含辛茹苦,挣得百万家产后,前夫却嫌谢蒙人老珠黄,甚至从2007年1月起与一女子同居。谢蒙虽采取查手机短信,跟踪等方式,但一直没有找到有力证据。后来谢蒙通过购买的可定位、监听、报警的定位器,将他们抓了个正着,并进行了录音和摄影。前不久,前夫提出离婚后,谢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并提交了上述证据。但法院却没有采信谢蒙的证据,并驳回了谢蒙的赔偿请求。这是为什么?
尽管谢蒙用定位器取得的证据属实,但确实不能被法院采信。因为谢蒙用定位器取得证据的行为,侵犯了谢蒙前夫及那位女子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并没有以内容是否属实为前提,即无论内容是否属实,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根据隐私的性质,可将隐私分为合法的隐私与非法的隐私。非法隐私包括严重违法即犯罪隐私(如重婚行为),一般违法(如婚外性行为)隐私。对于犯罪隐私固然另作他论,但对一般违法隐私,并非“人人可得而诛之”,有且仅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去收取证据,并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切合受害人的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如谢蒙发现同居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由其记录、固定证据。谢蒙通过定位器取得的证据,只是谢蒙行为的结果,实际上无论谢蒙是否获得结果或结果如何,都不能否定谢蒙此前已经通过定位器私自刺探、调查、监视、窥视侵犯他人隐私。 程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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