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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请《养犬许可证》
2003-09-19 15:19:58

(1)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1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 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护照;

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 有独立的单元或者房屋;

④ 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2)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 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1式3份),每项填写清楚,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

② 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③ 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②第③项规定办理。

(3) 具备上述条件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① 携犬只到所属区的兽医防疫站进行免疫注射,并在《犬类免疫证》上盖章;

② 到派出所领取《养犬许可证年审表》(1式3份)、并填好表格,把年审表分别逐级送当地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审批;

③ 年审表审批后,携《养犬许可证》、《犬只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年审表》和年审费6000元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办理年审手续;

④ 每年年审工作从12月开始,广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逢每周二、四办理年审手续,春节期间暂停办理。

⑤ 如有养犬户不想养犬的,经将犬只自行处理,并写1份报告给派出所,经派出所检查确无养犬情况后,养犬户将《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上缴到广州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如注销犬牌后,发现仍养有犬只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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