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广东公安->办事指南->其它公安业务办事指南
船舶户口簿的申领办法
2003-09-19 15:26:55

l、申领船舶户口簿的船舶范围: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广州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即广州港籍船舶包括省、市单位的内河船、沿边船以及私人的个体船艇都必须到广州市公安局水上警务处或黄埔区分局或番禺、花都、增城、从化4县市的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

中国籍航行国际线船舶、外国籍船舶、公务船舶、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船主及船舶所属的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市属航运单位的船舶户口的登记由水上公安的内保部门负责,社会面及非市属内保系统的船舶登记工作由水上公安的治安部门负责。

2.申领船舶户口簿的手续

申领船舶户口簿先要向办证单位索取申请表填写,并持下列证件办理:

(1)船舶所有权证书;

(2)船舶适航证或船舶检验证书;

(3)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须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4)个体船主还必须持居民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

3、办理方法:

凡属单位的船舶,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办理,个体船艇由所有权人办理。

 
  返回顶部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说明| 网站背景
版权所有 2003 广东省公安厅
ePRO易宝电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