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广东公安->办事指南->出入境业务办事指南->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台办证指南
港澳探亲
2003-08-11 11:13:42

探亲签注(T)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一次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其18周岁以下(不含)子女可签发与父或母一样的签注。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60周岁(含)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发给3个月一次签注或者1个月一次签注。

    其他申请人,发给1个月一次签注。

一、申请条件
   
    (一)有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二)有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包括就业者的随行家属)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申请手续
   
    我省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者,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办人提交申请。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返回顶部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说明| 网站背景
版权所有 2003 广东省公安厅
ePRO易宝电脑系统(广州)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