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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乘务
2003-08-11 11:04:37

乘务签注(C)发给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该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多次进入有效,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对象
  
    驾驶往返香港或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二)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驾驶交通工具往返港澳的相应证明。

  1、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需提供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工具的公函复印件,交验原件。

  2、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的,需提供省交通厅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

  3、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需提供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批文,边防局发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工作单位意见。

  (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乘务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乘务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附表: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签发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

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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