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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儿童寄养
2003-08-11 11:24:44

    申请条件

   不满16岁的外国籍儿童。

  受理机关

   寄养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手续

    申请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份,另附相同的相片1张(规格为32X40MM);

    (二)寄养儿童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

    (三)寄养儿童的出生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或获得永久居留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监护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委托寄养公证书》和《承担寄养公证书》;

  寄养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及寄养儿童父母的简历(含国籍、职业或身份、何时何因出国、何时获得所在国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籍)等。

    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人的关系等);

    2、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3、接受被寄养人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

    4、保证被寄养者如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期出境。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七)派出所填发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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