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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证件分类
2003-08-11 11:12:47

 


                    

外国人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主页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申请条件

    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 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受理机关

    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手续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

  (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其中:在中国没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须经批准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下列外国人免办就业证:

  1、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填写居留申请表;

  (四)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注意事项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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