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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2003-08-11 11:26:44

    受理机关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目前指定口岸包括福州、厦门、海口、三亚口岸。

  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委托的在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下列机关为受理机关: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国旅行社。

    5人以上组团申请前往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梧州、桂林旅游,组团社为澳门中国旅行社和珠海环球旅行社。

  3.在大陆,向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不予批准来大陆: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精神疾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申请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台湾居民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和签注延期

    申请条件

    1.因探亲、旅游、经商等事宜,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

    2.在大陆投资办厂或在台资、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受聘、任职;商贸活动;在院校进修、学习;购置住房等需经常入出境的。

    受理机关

     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

     1、申请签注延期

     (1).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3).申请人的台湾出入境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2、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

     (1).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证件延期申请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3).申请人的台湾出入境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投资者为:台资企业确认证书或工商管理执照复印件;
     ——常驻机构代表为:常驻代表证;
     ——就业者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和任职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证明;
     ——就读学生为:就读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证明;
     ——购房者为:购买住房及随行家属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


  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境签注

  在境外的台湾居民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入境签注。在口岸,可向福州、厦门、海口、三亚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一次入境签注。

  台湾居民在大陆暂住、住宿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加注。暂住加注可以与入出境签注同时办理,首次申办暂住加注的应提供健康证明复印件。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损坏、过期

    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遗失、损坏、过期,在我省申请出境。

    受理机关

     1.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能确定其身份者的申请。

    申请材料

     1.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表》,并附上2张相同的相片(规格为32×40mm)。
     2.能够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证件过期、损坏者提交证件原件。
     3.本人申请书。
     4.其它特殊情况的相关证明。


  台湾居民违法处罚

    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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