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开具证明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
2、私营和个体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人写出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和数量。私营企业须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企业需到工商部门开具证明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进行办理。
3、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由本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二份,携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到属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审批印章办公室办理。
(二)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到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办理。并携带刻章登记卡。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持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并出具申请刻制印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到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办理。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公章,须持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到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办理。
3、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公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一式二份,到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办理。
(三) 公章遗失补办,单位更名重刻公章规定:
1、单位公章遗失,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后,并登报声明作废,由上级主管出具补刻公章证明一式二份,附上声明公章作废报纸,带《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公章手续。
2、单位更名重新申请刻制新公章,须向原审批机关交回旧公章和旧《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后,按审批手续办理并启用新公章。
(四) 查询印章档案资料有关规定:
1、公、检、法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特营科查询。
2、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他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的必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办理,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