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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
2006-09-22 16:27:51

  一、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二、复查程序

  1、适用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依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

  2、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

  3、办理结果:

    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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