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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用产品管理
2005-10-14 13:59: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和生产单位备案

    本省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到省公安厅网监处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不论是否在本省)在其产品进入本省市场销售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详见《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并将许可证报省公安厅网监处备案。

    一、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备案

    本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省公安厅网监部门(委托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受理)备案,填写《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备案表》(可从广东省公安厅网监处网页或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指定的网页下载。纸版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并提交如下资料(一份):

    1、单位简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

    受境外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委托办理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申办销售许可证前到省公安厅网监部门备案。除提供境外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境外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授权书、受委托单位简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在其产品投入本省市场销售前,应当到省公安厅网监部门(委托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受理)备案,填写《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备案表》(可从广东省公安厅网监处网页或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指定的网页下载。纸版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份):

    (一)企业概况(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境外和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可委托本省单位办理。受委托单位除提供境外或省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委托授权书、受委托单位简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

    受理电话:020—83110555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北较场横路5号(省公安厅门诊部)对面

    省公安厅网监处

    网址:www.gdga.gov.cn/wlaq/index.htm

    咨询电话:020—83119326、83111254、83111189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备案表.doc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备案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资料(一份):

    1、单位简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4、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备案表.doc

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功能检测和认定。

    一、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   

    (一)总体要求

    1、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

    2、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送交检测。

    3、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二)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样品;

    4、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5、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6、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7、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一)办理手续、受理地点、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北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接待大厅。地点位于警察博物馆(东交民巷36号)东侧。
    电话 :010-85222736  010-65203512

   (二)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上午9:00—11:30

   (三)办结时间:

    正常情况为1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为30个工作日

   (四)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空白页可复印)

    2、申请时,提交单位办证介绍信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5、病毒防治产品须提供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6、国外产品须提交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办理申请销售许可证的委托书(原文、中文各一份)委托书式样:现委托    公司代理申请XX国XX公司XX产品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请协助办理。XX国XX公司联系人、电话、邮箱地址。委托单位章(或有效签名)

    7、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须提供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电话:66135522-接待处)

    8、产品技术说明书

    9、领证时,需单位领证介绍信及标记费

    10、申请材料可寄至:北京前门东大街9号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许可证受理处)收,邮编:100740

    (五)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

    (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三、销售许可证管理

    (一)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

    (二)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三)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向有关检测中心申请产品检测。检测周期、检测费用由检测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中心按检测程序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

    2、办理延期销售许可证的单位需持办证材料到公安部指定的销售许可证办证地点办理延期手续,同时应提交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产品功能确认报告、到期许可证、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产品技术说明书。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备案表.doc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

    用户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应当持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发给《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应当凭《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查验用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后方可销售。

    用户在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单位的IP地址配置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备案,填写《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一式三份)。

    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doc
    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doc

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三、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

    四、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受理和咨询电话

市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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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3116445

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处

0755-25636313

珠海市公安局网监科

0756-8642190

佛山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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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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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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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安局网监科

0751-8462180

清远市公安局网监科

0763-3463441

汕头市公安局网监科

0754-8974518

潮州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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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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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局网监科

0752-2829969

梅州市公安局网监科

0753-2169804

揭阳市公安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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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安局网监科

0766-88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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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0-33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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