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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公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2006-11-29 16:20:23

(一)   办事规定

     1、香港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港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香港政府车辆管理处或政府物流服务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2、澳门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澳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临时澳门市政局(民政总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二)办事资料(未注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物流服务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等相关部门文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3、驾驶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4、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5、《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二)办事流程

受理→录入→复核→审批→制证→发证→归档

(三)办事程序

1、受理岗查验经办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开具《受理回执》交经办人;不符合规定的,办理退办手续;

2、受理岗根据受理内容,将新的驾驶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移交登记复核岗;

3、复核岗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核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移交牌证管理岗;不符合规定的,办理退办手续并退登记受理岗通知经办人;

4、牌证管理岗制作《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驾车入出境签注》、《行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并移交牌证发放岗;建立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岗;

5、牌证发放岗凭《受理回执》,按规定收齐费用后,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等有关批准文件交经办人;

6、档案管理岗审核全部资料,归档;不符合规定的,退业务领导岗。

(四)办事期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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