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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
2004-03-03 11:10:55

    自今年2月25日起,广州在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行损害赔偿快速调解,这是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继1996年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行快速处理事故现场以及去年3月起推行快速处理事故的基础上,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体现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利民、便民方面推出的又一新举措,这一举措将让事故当事方更加清楚地了解事故赔偿的规定、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对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结效率起到积极的作用。

    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在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利民、便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事故处理的群众接待场所和事故处理调解室设置了警务公开栏和向群众提供事故处理宣传单张,将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法规、程序、项目、标准以及计算方式等进行公示,但还是出现一些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不理解而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甚至长时间在公安交警部门纠缠的现象,有些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赔偿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埋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不公等,使事故处理损害赔偿调解时间的不断增加,这样一来不但加大了当事人处理事故的时间,使经济上再次受到损失,而且还占用了大量的警力,使部分案件不能如期办结。

    现在,损害赔偿快速调解这一新举措则将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等告知工作前置,由公安交警部门在召集事故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前,将《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告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意见书》提供给事故当事人,让事故当事人提前介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充分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规定,从而改变以前群众不了解损害赔偿事宜时而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的现象,大大缩短了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间,切实达到了为民、利民、便民的真正目的。

    据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的原则:一、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每次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在15分钟内完成;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每次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在30分钟内完成,一般不超过两次;二、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的原则规定予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程序:一是在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取证办案民警将《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交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详细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附案,确保有关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被送达。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后,办案民警将责任认定书及时送各方当事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告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一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告知书》的内容,如实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提出自己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意见。二是赔偿调解阶段,由办案民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议书》。达到损害赔偿调解条件的,由办案民警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预约调解时间,并且告知事故车方可以请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旁听。三是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办案民警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复印存档,并让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以便互相了解对方的赔偿要求。四是在规定时间内,主持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民警按照拟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议书》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的意见进行调解。

    经两次调解后(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日),达成协议的,办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办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安交管部门不再作出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损害赔偿快速调解这一举措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赔偿调解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并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的。这一新举措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二是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工作的职能,逐步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接轨;三是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交通事故处理推行损害赔偿快速调解,要求办案民警在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预约损害赔偿调解时,告知事故车方可以请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在调解时到场旁听。此举既便于保险公司及时掌握车辆投保人的事故损失情况,又有利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化解分歧,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呼吁市民要逐步改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一调到底”的观念,在处理事故中,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快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速度,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规定终结调解,事故当事人可凭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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