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 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