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是省公安厅主管全省户政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户政管理处共设4个业务科,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黄华路97号大院厅指挥中心大楼。办公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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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2007-08-17 11:19:44

     一、审批条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 本人申请报告;

    ·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需《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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