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是省公安厅主管全省户政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户政管理处共设4个业务科,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黄华路97号大院厅指挥中心大楼。办公时间为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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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注销户口,现刑满施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7-08-17 10:55:53

    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施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部门法律文书。

    三、办理步骤

    (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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